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燃氣器具產品,是指使用燃氣的灶具、熱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調器等器具。
本辦法所稱安裝維修企業是指在廣州市從事燃氣器具產品安裝、維修的企業。
第三條 廣州市市政園林局(以下簡稱市市政園林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第四條 本市實行燃氣器具產品和安裝維修企業指引管理,鼓勵符合條件的燃氣器具生產企業及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申請列入《廣州市燃氣器具產品和安裝維修企業指引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提倡和鼓勵用戶使用安全節能環保型的燃氣器具,優先選用列入《目錄》的燃氣器具產品,優先選擇列入《目錄》的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
第五條 列入《目錄》的燃氣器具產品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生產廠家必須獲得(該類)產品的生產許可證;
(二)該產品的每一項指標必須滿足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地方標準要求;
(三)產品必須有熄火保護裝置,嵌入式灶具必須采用燃氣專用金屬軟管連接;
(四)非液化石油氣器具必須滿足使用區域的氣源適配性要求;
(五)室內型家用燃氣熱水器必須是自然給排氣式(平衡式)、強制給排氣式(強制平衡式)或強制排氣式(強排式);
(六)生產廠家必須在廣州市設置安裝維修點或委托相關的單位負責產品的安裝維修(負責燃氣器具安裝維修的企業應符合第七條的要求);
(七)應購買產品的公眾保險,保險賠償金額不低于10萬元;
(八)委托生產的產品必須滿足《關于委托加工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標識標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質檢〔2001〕41號)的要求;
(九)應承諾協助燃氣經營企業進行天然氣的置換。
第六條 產品列入《目錄》的燃氣器具生產企業必須向市市政園林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申請表格;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地方標準的檢測報告;
(四)非液化石油氣的燃氣器具須經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合格的檢測報告;
(五)企業在本市設立或委托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要求的安裝維修站或安裝維修單位負責燃氣器具安裝維修的證明材料;
(六)國家頒發的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七)在規定使用壽命年限內,保證提供與銷售的燃氣器具相匹配的備用配件、保障用戶權益及協助進行天然氣置換的承諾文件;
(八)產品的公眾保險文件;
(九)未列入國家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燃氣器具產品(如公福燃具)還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產品生產的質量保證體系文件(取得ISO認證的企業可只提供“證書”);
2、產品說明書和安裝、使用方面的技術資料(中文);
3、產品注冊商標證書;
4、有相關的檢測檢驗設備并有定期檢驗合格的證明;
5、進口產品需提供報關和商檢證明。
(十)委托生產的產品必須提交委托加工的合同和在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許可證辦公室備案同意的證明;
(十一)燃氣器具生產企業的服務承諾書。
已列入《目錄》的產品應在各種證明文件有效期滿前提交產品經檢驗合格的檢測報告、產品保險清單及生產許可證等。
第七條 列入《目錄》的安裝維修企業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人民幣;
(二)企業經理具有兩年以上從事燃氣工程施工或燃氣器具維修管理工作經歷,企業應具有工程系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技術負責人;
(三)有4名以上的工程、經濟等專業技術人員,其中:燃氣、化工(或化工機械)工程師和燃氣具技術人員各一人以上;
(四)企業必須具有以下設備:燃氣器具測試平臺及相關設備、沖擊鉆、套絲機、切割機、彎管機等設備及能直接觀測燃氣壓力、流量、供水壓力、進出水量、溫度等主要指標的檢測設備和可燃性氣體檢漏設備;
(五)具有健全的規章制度、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和事故處理預案;
(六)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所、通訊工具;
(七)安裝、維修企業的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其持證安裝、維修工人應不少于10名;
(八)與燃氣器具生產企業簽訂的五年以上安裝維修委托協議。
第八條 列入《目錄》的安裝維修企業應當向市政園林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申請表格;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技術、財務、經營負責人的任職文件、任職資格證書、身份證(復印件);
(四)工程技術人員、經濟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復印件);
(五)安裝、維修工的崗位技能證書(復印件);
(六)企業的工程技術人員和安裝、維修人員的有效勞動合同;
(七)安裝維修的服務承諾書、各項管理制度和規范化服務標準;
(八)各種設備的產品合格證及購置發票(復印件);
(九)能夠證明具備第七條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 對申請人的申請,市政園林局應在申請人提交完整的申請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燃氣器具和安裝維修企業,發給列入《目錄》通知書,將其列入《目錄》,并定期進行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申請列入推薦目錄的燃氣器具生產企業或代理商及安裝維修企業應對所提供的文件、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 列入《目錄》的燃氣器具生產企業及安裝維修企業必須履行服務承諾。
安裝維修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地方標準要求為用戶提供服務。
列入《目錄》的燃氣器具生產企業及安裝維修企業應當做好統計工作,定期向市政園林局通報燃氣器具銷售情況或安裝維修情況。
第十二條 市市政園林局對列入《目錄》的燃氣器具生產企業和安裝維修企業的服務質量實施監管,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列入《目錄》的燃氣器具出現以下問題的,市市政園林局將在《目錄》中刪除該產品:
(一)燃氣器具產品質量抽檢不合格的;
(二)產品不再符合列入《目錄》條件的;
(三)半年內因產品質量導致發生三宗以上燃氣安全事故的;
(四)非液化石油氣燃氣器具不能提供有效期內氣源適配性報告的。
列入《目錄》的燃氣器具的生產企業出現以下情況,且不按要求改正的,市市政園林局將在《目錄》中刪除該企業名稱及其所有產品,并在一年內不再受理其產品列入《目錄》的申請:
(一) 生產企業被國家有關部門吊銷或者注銷生產許可證的;
(二)銷售國家或者本市明令淘汰禁止銷售產品的;
(三)生產、銷售假冒、劣質產品的;
(四)兩個月內因企業原因導致三宗以上投訴,并經核實拒不履行承諾的;
(五)未能履行服務承諾的;
(六)有其它危害公共安全和市場行為的。
第十四條 列入《目錄》的安裝維修企業出現以下情況,且不按要求改正的,市市政園 林局將在《目錄》中刪除該企業名稱,并在一年內不再受理其列入《目錄》的申請:
(一)兩個月內因企業原因導致三宗以上投訴,并經核實拒不履行承諾的;
(二)安裝企業未能按相關標準安裝熱水器超過兩宗的或導致一宗惡性事故發生的;
(三)安裝國家禁止使用的產品或未經氣源適配性檢驗合格的產品的;
(四)未經管道氣經營企業驗收擅自給用戶通氣點火的;
(五)未能履行服務承諾的;
(六)有其它危害公共安全和市場行為的。
第十五條 違反《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其它法規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的,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市市政園林局應當建立監督制度,公開監督電話、電子信箱地址和辦事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列入《目錄》的產品質量問題和安裝維修企業服務不規范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市市政園林局對投訴和舉報的情況應當及時進行核實并作出處理。
第十七條 發布及更新《目錄》和對列入《目錄》的燃氣器具生產、安裝維修企業的監管情況在市政園林局網站的公告欄上進行公布。
第十八條 本辦法的實施不影響其它未列入《目錄》的合格產品的銷售。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實施。